各相关单位:
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应急管理部发布的《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2019年第36号)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“关于落实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的通知”(应急消评〔2019〕20号)文件,为了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推动消防行业“放管服”,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检验工作,现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9年7月30日起,我中心不再受理“公告”中明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,不再出具涉及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报告。
二、我中心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和产品标准的规定,对取消强制性认证的各类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检验、型式检验、委托检验。
三、已与我中心签订检验申请合同但尚未完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,我中心将主动联系认证委托人,协商解决、妥善处理。具体方案如下,供委托单位自愿选择:
1、继续进行检验:修改检验合同,将“检验类别”变更为“型式检验”、“检验项目”变更为相应产品标准“全部适用项目”;
2、继续进行检验:按照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,开展自愿性认证检验(型式试验);
3、继续进行检验:修改检验合同,将“检验类别”变更为“型式检验”+自愿性认证检验(型式试验),同时出具两种检验报告;
4、继续进行检验:“检验类别”变更为“委托检验”,检验项目不变;
5、终止检验:对已完成的检验项目出具委托检验报告。
为严格落实“放管服”政策要求,其中1-4号方案我中心不增加任何检验费用。
各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电话与我中心联系:
028-87516697(技术管理科:检验业务咨询、受理)
028-87123814(防火建材检验室:防火阀门)
028-87123819(防火涂料检验室:防火涂料、消防排烟风机)
028-87123817(耐火构件检验室:其他火灾防护类产品)
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2019年7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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