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通知公告
质检中心关于对过期样品的处理公告(2023-03)
发布日期:2023-09-05发布人:质检中心
阅读次数:15855次
尊敬的相关客户:
贵公司送到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(以下简称质检中心)的样品(详见附件),早已超过30天未完成检验申请(包括资料的核实提交、合同的确认与缴费),至今贵公司也未向我中心提出样品领回申请。
为了有效地利用场地,更好为各送检企业做好服务工作,按照质检中心管理体系文件《程序文件》(第七版)中ZCX7.4-1-2022《样品管理程序》中4.3.2条的规定,质检中心特此公告如下:
1、请贵公司从公告发出之日起,及时与质检中心样品管理室工作人员取得联系。联系人:黄瑶,028-87125991;
2、若贵公司从公告发出10日内,仍未与质检中心联系协商处理的,质检中心将按样品管理程序中4.3.2条规定对样品进行销毁处置。样品处置后相关责任由贵公司承担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
2023年09月05日
附件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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